被执行人岑正洪,男,水族,1975年5月11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丰乐镇马场村二组。
被执行人杨胜莲,女,布依族,1972年7月6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丰乐镇马场村二组。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岑正洪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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