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二妹,女,苗族,1968年5月1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拉揽乡排烧村一组。
被执行人刘昌明,男,苗族,1966年8月1日生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三合镇排正村五组。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9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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