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昌海,男,1977年2月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以下简称三都县)。
被执行人侯加红,男,1977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
本院在执行胡昌海与侯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加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昌海借款人民币67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和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昌海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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