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陆贞铁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

组织机构代码:32205973—4。

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

被执行人陆贞铁,男,水族,农民,1991年8月14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吴秀采,女,水族,1990年10月13日生,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贞铁、吴秀采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陆贞铁、吴秀采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957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43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陆贞铁、吴秀采已外出务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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