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黔南州优加水山泉饮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1650XXXX。

法定代表人潘荣熙,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黔南州优加水山泉饮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玮四路三和花园C栋1层32、33号。组织机构代码:59419XXXX。

法定代表人兰彦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彦秋,贵州省都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9178464.96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6245元、执行申请费73292元。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列被执行人相应价值为9288001.96元的相关财产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希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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