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国高,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冉茂清与吴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三民终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国高应向申请执行人冉茂清偿还欠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国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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