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务心,男,1988年06月生,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大河镇丰乐社区马场村二组。
本院在执行李天贵与被执行人余务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务心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天贵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申请执行费80.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余务心在本辖区内无财产,经了解得知被执行人余务心目前在服刑,无联系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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