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胜武与被执行人王喜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申请执行人白胜武,男,1966年7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王喜亮,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本院在执行白胜武与王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喜亮应向申请执行人白胜武支付货款34897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件受理费336.5元及申请执行费423元的义务。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喜亮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对本案的案件款进行一次性清偿,只能外出务工进行分期偿还。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白胜武同意被执行人王喜亮分期还款的计划,第一期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6000元,第二期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29233.5元(含案件受理费336.5元),并确定被执行人王喜亮承担申请执行费423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胜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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