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奇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90XXXX。

住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凤凰小区明珠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盛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奇。

被执行人潘莉丽。

被执行人周国翠。

被执行人岑忠海。

被执行人吴通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奇、潘莉丽、周国翠、岑忠海、吴通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清偿借款本息399535.77元。(2)向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293元、申请执行费5893元。但被执行人王奇、潘莉丽、周国翠、岑忠海、吴通兰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奇、潘莉丽、周国翠、岑忠海、吴通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2718.77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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