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凤凰小区明珠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盛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奇。
被执行人潘莉丽。
被执行人周国翠。
被执行人岑忠海。
被执行人吴通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奇、潘莉丽、周国翠、岑忠海、吴通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清偿借款本息399535.77元。(2)向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293元、申请执行费5893元。但被执行人王奇、潘莉丽、周国翠、岑忠海、吴通兰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奇、潘莉丽、周国翠、岑忠海、吴通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2718.77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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