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青,男,1987年06月生,民族不详,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36-3号。
本院在执行胡昌丽与被执行人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青应向申请执行人胡昌丽给付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申请执行费320.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青在本辖区内无财产,经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李青目前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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