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林木业公司)。住所地:三都县交梨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08069XXXX;法定代表人韦宗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汝明,男,1969年09月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系该公司股东,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南平路南斗小区70号。
本院在执行白胜贵与被执行人顺林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顺林木业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白胜贵支付货款2297.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顺林木业公司在本辖区内无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顺林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宗智至今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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