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永成与被执行人曹恩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申请执行人潘永成,男,1978年12月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普安镇燕高村五组。

被执行人曹恩梅,女,1989年02月生,水族,三都县人,住三都县三合镇三合村十五组。

本院在执行潘永成与被执行人曹恩梅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恩梅应向申请执行人潘永成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经过“四查” 被执行人曹恩梅无财产,离婚后独自一人在外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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