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洪山等与被执行人杨当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申请执行人潘洪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潘小花,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当,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根据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潘洪山、潘小花申请执行杨当生命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068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560元、申请执行费156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