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天贵等与被执行人肖体健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李天贵,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龚光祥,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肖体健,1967年02月09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

申请执行人李天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光祥、肖体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天贵与被执行人肖体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肖体健自愿于2016年02月05日前一次性将30000.00元给付申请人李天贵,申请执行人李天贵放弃相关利息。二、执行费350.00元肖体健自愿承担。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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