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月芝,女,1951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
本院(2013)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月芝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田国芝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月芝在执行通知书限期内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陈月芝在沿德高速官舟镇官舟村红线土地征用补偿款(户主张永祥)13015.70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至今仍示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芝上述土地补偿款将被存入其丈夫张永祥在沿河土家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官舟分社账户上,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导致款项不能存入。为了使补偿款能存入,需暂时解除冻结,一但上述补偿款存入,马上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月芝的丈夫张永祥在沿河土家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官舟分社账户的冻结;一但被执行人陈月芝补偿款存入,请马上冻结,冻结金额为13015.7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田永山
审判员 徐继煌
二 O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书记员 刘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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