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兴碧。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沿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兴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支付罗晓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1022元的义务,权利人罗晓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张兴碧在沿河县塘坝乡岩头村瓦厂组公路边有房屋一幢可供执行。经查,该房屋(共三层)第一层系张兴碧夫妇所修,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张兴碧上述房产第一层予以查封,如果被执行人张兴碧在查封后仍拒不兑现案款,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拍卖抵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兴碧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塘坝乡岩头村瓦厂组公路边的房屋的第一层(共三层)。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所查封的房屋赠送、抵押、买卖,不得对此房屋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田永山
审判员 徐继煌
二 0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书记员 刘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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