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素珍,系崔道志之妻。
被执行人田三霞。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沿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三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田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期内仍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崔道志、严素珍的申请,于2015年3月27日对第三人崔田(男,2009年4月15日出生,系田三霞之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支行账户中存款218917元予以冻结。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崔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支行账户存款161132元(含诉讼费1400元、申请费2262元)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田永山
审判员 徐继煌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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