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党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申请人马党。

被申请人沿河县天堂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康辉,总经理。

地址:沿河县和平镇环城北路20号。

被申请人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康辉,董事长。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城南华府C-20-2。

被申请人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康辉,总经理。

地址:德江县煎茶镇街上。

被申请人任康辉,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申请人任康勇,住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人马党与被申请人沿河县天堂娱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任康辉、任康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马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沿河县天堂娱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沿河县黄土乡大竹园萤石矿、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务川自治县涪洋神溪重晶石矿和务川石朝大溪重晶石矿、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德江县楠杆乡石槽水重晶石矿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沿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沿河县天堂娱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沿河县黄土乡大竹园萤石矿、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务川自治县涪洋神溪重晶石矿和务川石朝大溪重晶石矿、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德江县楠杆乡石槽水重晶石矿。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沿河县天堂娱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沿河县黄土乡大竹园萤石矿;查封被申请人遵义市金禹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务川自治县涪洋神溪重晶石矿和务川石朝大溪重晶石矿;查封被申请人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德江县楠杆乡石槽水重晶石矿。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徐继煌

审判员  田永山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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