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冯文章,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王彩平申请执行冯文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冯文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文章及其亲人阻碍执行人员及法院执行公务车辆通行,明确表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冯文章拘留1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田永山
审判员 徐继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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