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林波,男,系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男,系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岭,女,系正安县安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马泽力,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执行人郑丹,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
关于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马泽力、郑丹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泽力、郑丹已将本案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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