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执行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0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贵州省罗甸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杨某,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公民身份号码×××。

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执行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罗甸县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107893.73元,案件受理费9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正在服刑,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罗悃镇新坡村委会出据的困难证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由杨某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杨某服刑期满后,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仕富

审判员  邓德洪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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