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班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容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班某、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班某、容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班某、容某某从2015年11月份起每月还给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二、申请执行费1055.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被执行人班某、容某某不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申请执行人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公司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仕富
审判员 邓德洪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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