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罗某某没收财产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8:50
移送执行人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明确: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罗某某所有的贵Jxxxx0五菱面包车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2015年9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0.00元。罗某某所有的贵Jxxxx0面包车,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31000.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现在正在服刑,其银行账户无存款,除贵Jxxxx0面包车外,没有其他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等均无记录,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对罗某某判处罚金10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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