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0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四川省富顺县人。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自觉履行支付款义务103750.00元。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罗悃镇人民政府有修建移民桥工价款未领,本院己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罗悃镇人民政府协助扣留和提取该案件款,但因罗悃镇人民政府现暂无款支付,故本案暂不能执行兑现。根据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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