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某,四川省富顺县人。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自觉履行支付款义务103750.00元。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罗悃镇人民政府有修建移民桥工价款未领,本院己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罗悃镇人民政府协助扣留和提取该案件款,但因罗悃镇人民政府现暂无款支付,故本案暂不能执行兑现。根据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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