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仕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昌萍,系该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邓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某某、邓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罗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罗卫计决字边阳[2015]1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46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了准于强制执行的(2015)罗行非诉审字第1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缴纳3000.00元社会抚养费及申请执行费269.00元,尚欠案件款21600.00元未履行。2015年12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00元,余款21600.00元分期履行,定在2016年12月30日前缴纳10000.00元;2017 年12月30日前缴纳清楚;申请执行费269.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交纳。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行非诉审字第17号行政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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