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谭某某申请执行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黄某付给申请人货款40.1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在罗甸县龙坪镇一小帮学校搞建设项目,至今没有结算工程款,今年黄某又在茂井镇大亭中心小学做建设工程,也没有结算,他是挂靠都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竟的标,由于工程款没有结算,无法兑现给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法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罗甸县教育局,待黄某的建设工程款结算后直接将工程款划拨到法院账户上。现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书面表示不需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某开展“四查”工作并同意对该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工程款拨付时再协商解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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