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兴全申请执行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0
申请执行人顾兴全。

被执行人李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顾兴全申请执行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祥在2015年3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20元,共计151720元。但被执行人李祥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祥在安顺市某单位每月有工资收入款人民币5411.7元,由贵州银行安顺分行某支行代发,该工资收入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7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李祥在由贵州银行安顺分行某支行代发的的工资收入存款帐户中提取人民币3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顾兴全的存款帐户中,直至扣清人民币15172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俊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星林(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