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钟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胡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杨某某申请执行钟某某、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某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某某、胡某某支付24956.1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承担执行费27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某某先支付2000.00元并与申请人杨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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