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该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罗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行非诉审字第1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某、罗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罗某某支付294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罗某某抚养四个孩子,三个在校就读,家庭经济收入微薄,债务累累,属贫困户,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后,现家中除生活用品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认可上述事实,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行非诉审字第1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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