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章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章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赖某某于2014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章某一直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赖某某又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章某向本院写书面还款承诺书,同时与申请执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罗民初字第34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