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向申请人陈某某支付20000.00元货款,权利人王金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支付8000.00元,之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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