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
负责人周宝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德春申请执行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居间合同费4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900元。共计40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周宝林)在安顺市某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局有工程款200余万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周宝林)在安顺市某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局的工程款人民币4059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居间合同费及支付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锦胜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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