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申请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8:50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受理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借款人民币55000元、利息人民币3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0.50元,共计60068.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支付程某某欠款本息人民币5780元(已支付);二、余款本息人民币53508元,王某某从2015年6月起,每月22日前支付程某某欠款本息人民币2000元,直至余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3508元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义务的期限较长,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该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仅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欠人民币51508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某监狱每月有工资收入款人民币5125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8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某监狱的工资收入款中提取人民币3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的借款本息及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直至扣清人民币51508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德林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罗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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