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荣新城1单元20层6号。
法定代表人黄宗均,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显涛与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逾期交房违约金款项共计40 617.31元。2015年12月2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有银行存款40 617.31元,2015年12月29日已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的存款36 377.12元,余款4 240.19元被执行人承诺解除冻结后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的存款 40 617.3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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