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继红,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赵伟,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赵继云,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赵港,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赵德永,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谢远秀,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
法定代表人马伟亮,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启会、赵继红、赵伟、赵继云、赵港、赵德永、谢远秀与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方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赔偿款项共计 158 027.7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所在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山支行的存款 158 027.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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