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洋。
被执行人李江华。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绥行非诉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绥国土资行处字(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江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郭凤乾
审判员 周廷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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