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江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0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洋。

被执行人李江华。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绥行非诉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绥国土资行处字(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江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郭凤乾

审判员  周廷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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