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永行,男,住大方县。
被执行人王永华,男,住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王永进、王永行与王永华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即(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方执字第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王永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王永进、王永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张 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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