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昌跃申请执行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即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方劳人仲案字(2014)第49-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谢昌跃,住大方县。

被执行人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肖华,系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余大敬,系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登印,系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谢昌跃申请执行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即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方劳人仲案字(2014)第49-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11日、2015年9月1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为申请执行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来,被执行人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履行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义务,被执行人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至今未履行。经查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方劳人仲案字(2014)第49-2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张 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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