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大军申请执行毕节市郊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人黎大军,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毕节市郊供电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

法定代表人黄剑,系该供电局局长。

申请人黎大军申请执行毕节市郊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节市郊供电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毕节市郊供电局在中国银行毕节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4719.43元至大方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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