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毕节市郊供电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
法定代表人黄剑,系该供电局局长。
申请人黎大军申请执行毕节市郊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节市郊供电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毕节市郊供电局在中国银行毕节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4719.43元至大方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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