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义申请执行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即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方劳人仲案字(2015)第70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义自行达成2015年11月给付5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1月给付10000元,2016年2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给付完毕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第一次给付5000元的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义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方执字第42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张 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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