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谢武,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方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
被执行人大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高书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3)黔方民初字第811号、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与大方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大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坐落于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中段建设局五楼办公楼一层(面积345平方米,产权证号:方房权证2005字第37100954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大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将该办公楼办理抵押登记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担保该笔债务的清偿,因为其它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据此,为了保证该笔债务的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大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坐落于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中段建设局五楼办公楼一层(面积345平方米,产权证号:方房权证2005字第37100954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德彬
审判员 李成建
审判员 张 平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