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申请执行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大方县红旗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奉,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院长。

被执行人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毕节市威宁路。

负责人周大勋,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书、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系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可以裁定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申请执行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黔方法执字第389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徐德彬

审判员  张 平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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