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伟,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罗荣贵申请执行彭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即(2012)黔方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伟仅有住房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荣不要求执行房屋,只要现金,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方执恢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彭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张 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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