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方县六龙镇头塘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岳威。
本院在执行余学敏申请执行大方县六龙镇头塘煤矿方劳人仲案字(2015)第142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矿方无银行存款,停产多年,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余学敏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余学敏申请执行大方县六龙镇头塘煤矿(2015)黔方执字第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张 平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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