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学敏申请执行大方县六龙镇头塘煤矿方劳人仲案字(2015)第142号仲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人余学敏,,住大方县。

被执行人大方县六龙镇头塘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岳威。

本院在执行余学敏申请执行大方县六龙镇头塘煤矿方劳人仲案字(2015)第142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矿方无银行存款,停产多年,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余学敏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余学敏申请执行大方县六龙镇头塘煤矿(2015)黔方执字第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张 平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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