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安琴,其余略。
执行依据:(2014)安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9000元。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杨正清与被执行人胡安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胡安琴偿还申请人杨正清欠款本息10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胡安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安琴没有固定的住所,在外租房居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审判员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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