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代玲,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余应书与被执行人代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代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应书20000元,诉讼费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7元。因被执行人代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玲已按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应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353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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