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与陆昌艳等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张艳,其余略。

被执行人陆昌艳,其余略。

被执行人岑旗丽,其余略。

被执行人岑旗祥,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再荣,其余略。

被执行人朱云春,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张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申请人张艳不是本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且该判决书的内容为确定原天德木材厂的现有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张艳不是本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不具备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的资格,且该判决书的内容为确认之诉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张艳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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