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将礼、付渊与李飞、罗国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王将礼,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付渊,其余略。(系王将礼之孙男)(李飞需支付2795.6元)。

被执行人李飞,其余略。

被执行人罗国桢,其余略。

执行依据:(2014)兴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1900.44元。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将礼、付渊与被执行人李飞、罗国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飞、罗国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国桢现下落不明,李飞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监狱服刑,在执行过程中李飞之妻黄娅交了15000元,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剩余赔偿款66900.4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审判员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季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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