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家章与韦平故意伤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9
申请人韦家章,其余略。

被执行人韦平,其余略。

申请人韦家章与被执行人韦平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韦平赔偿申请人韦家章医药费17649.3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韦家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平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丁学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