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平,其余略。
申请人韦家章与被执行人韦平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韦平赔偿申请人韦家章医药费17649.3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韦家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平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丁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