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廷美,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王德森与被执行人赵廷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7)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廷美现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王德森三年子女抚养费3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07)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1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程
")